一、污损、遗失书刊按以下规定处理:
1、不准在书刊上圈、点、划、涂;如工作人员发现这种情况,可视情节轻重处理。属轻度污损者,可按每污损一处0.20元罚款并责令违规者将污渍处理干净。
2、凡严重污损书刊或遗失书刊者限时以版本相同的图书赔偿,并交加工费1元,原书归图书馆处理。赔偿同种图书确有困难者,按原书价的2倍赔偿。读者持流通部开发的清单,经典藏室核价,再到校财务室交纳赔偿金。流通部工作人员见财务室收据办理遗失书刊注销手续。
二、凡撕毁、盗窃书刊者,按下列规定处理:
1、凡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私自携带出馆(室)者,均以盗窃书刊论处。对借阅的书刊撕页,“开天窗”者也按窃书处理。
2、盗窃书刊者必须写出检讨交图书馆,同时按所窃图书价格的5倍金额罚款。图书馆再根据其认识错误的态度,决定是否公布其姓名及情节,情节严重者,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或上报学校,按照规章制度处理。 (责任编辑:admin) |


